日本修訂反傾銷措施申請條件,與現行多數國家申請要件相當

   Release date: 2016-04-07     Source: 台灣經貿網    Author: 經濟部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Hits: 290    
Note: 日本政府於4月5日內閣會議通過「關稅定率法」之政令修訂,針對過去規定須有「半數以上」製造相同產品之業界團體始得向日本政府提出傾銷調查申請,現在放寬為「2家公司以上」,該政令修訂預定於5月生效。
日媒報導,日本政府於4月5日內閣會議通過「關稅定率法」之政令修訂,針對過去規定須有「半數以上」製造相同產品之業界團體始得向日本政府提出傾銷調查申請,現在放寬為「2家公司以上」,該政令修訂預定於5月生效。日本經產省表示,鑒於國際間傾銷調查之申請階段,未有如日本般嚴格之申請條件,爰進行相關修訂,以與現行多數國家之申請要件相當。外國企業倘以較其於本國內售價低廉之價格出口至日本,日本政府依WTO協定,可課徵相當於該傾銷價之差額部分的關稅。有關啟動反傾銷措施,日本政府於接到企業或業界團體之傾銷調查申請後,須判斷是否為不當傾銷。日本政府本次修訂日本企業/業界團體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之要件,未來即使僅部分企業受損,亦能向日本政府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以協助日本企業對抗國外之不當傾銷。日本政府迄今之方針係儘可能避免採取反傾銷措施,惟鑒於日本鋼鐵及化學產業近年面臨中國大陸廉價製品之猛烈輸出攻勢,而日本鋼鐵等業界團體係由製造各種產品之企業所組成,爰難符合過去業界團體成員須有「半數以上」製造相同商品之反傾銷措施申請要件。日本業界團體之申請條件較國外嚴格,成為日本課徵反傾銷稅案例較少原因之一。日媒報稱,日本政府本次修訂反傾銷措施之申請要件,其背景包括日本極少對外國實施反傾銷措施。在2010至2014年間,相對於美國(57件)、歐盟(32)、中國大陸(46)、印度(115)、巴西(94)等國,日本啟動反傾銷措施之實績為零,差異懸殊。日本過去20年間所實施之反傾銷措施亦僅止於7件。日本因戰後長時間面臨歐美等國對日實施反傾銷措施,爰基於推廣自由貿易之立場,儘可能避免實施反傾銷措施。然而,近年因新興國家經濟成長趨緩,中國大陸等企業為維持生產設備之啟動率,而將供給過剩之產品以廉價銷往海外之案例增加。在全球供給過剩下,倘放任國際間不當之傾銷,恐將擴大日本企業之損害情形,爰日本政府本次修訂相關反傾銷申請要件,盼有助日本企業及業界團體適時申請。此外,日本政府自去年秋天後開始推動簡化反傾銷措施相關申請手續,包括減少4分之1所需之申請資料,調查期間由14個月縮短為10個月等,以協助企業降低海外傾銷所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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